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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青滨发[2019]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三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青岛滨海学院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有关学院负责人及专家教授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院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每个有毕业生的专业至少有一名委员代表,委员一般应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设主任1名,秘书1名,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指导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

(3)审查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审查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普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受理普通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十条规定提出的授予学位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2.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育教学环节,总学分和总学绩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者;

2. 因考试违纪或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4.因其他原因受处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不同意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材料进行逐一复核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凡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弹性学制内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不再受理有关申请学士学位事宜。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第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必须穿学位服,且着装要符合学位授予仪式的着装规范(见附件)。

第十七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必须由本人领取,原则上不允许代领,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严格按照程序和流程进行。学生接受学位授予必须遵守学位授予礼仪(见附件)。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仪式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二十一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青岛滨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青滨教字【2014】27号)同时废止。

 

青岛滨海学院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